第六章 公务活动管理
第五十条 本会公务活动是指以本会名义或以在本会所担任的领导职务的名义(非自然人)组织举办重大活动或应邀参加各种与本会密切相关非私利性的公开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公务活动的主要形式和范围:
(一)公务活动主要形式包括: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本会会员与地方政府及部门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推动本会会员在经济、技术和贸易等方面的联合与协作;组织人员进行交流互访、项目考察、学习培训等;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招商引资;组织、协助本会会员参加商展和会展;开展会员联谊、庆典;组织成立分支机构和检查指导分支机构工作等活动。
(二)公务活动的主要范围:应邀参与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党委、政府以及相对等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组织的活动;经研究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它公务活动。
第五十二条 公务活动由秘书处统一安排,负责参与人员的提名、组织、协调、接洽、制定方案、办理报批、备案手续。
第五十三条 参加公务活动时能代表本会的只能是会长和经会长授权的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除经特别授权外,副秘书长、理事和监事不能代表本会出席公务活动。
第五十四条 应邀参与规模较大的重要公务活动,由秘书处根据活动的任务、目的、形式、规模等,提出参与人员,制定活动方案,呈理事会审定。应邀参与一般性的公务活动,原则上尊重邀请方意见和安排,报秘书处安排。受邀请方点名邀请的个人参与公务活动的,被邀请人应告知秘书处备案。
第五十五条 所有组织或参加公务活动的文件、领导讲话以及对外发布消息,由秘书处把关、审核定稿。公务活动参与人员亲临现场或通过媒体等途经,发表讲话、接受采访、刊登文章、题字(词)、拉赞助等活动应事先报秘书处同意,未经授权的不得擅自对外宣传。
第五十六条 公务活动参与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能向邀请方索要钱物,不能参与黄、赌、毒活动。在公务活动中如需个人缴费的,与会人员必须按规定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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